收费标准:1000-4000元/月
入住须知
1.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居住生活、文化娱乐、健康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和场所,保障乙方生活环境舒适、洁净。
2.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为乙方提供相应的服务。
3.凡不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要求回到原居住地的或不能遵守甲方规章制度约束自己的院民,经劝导无效,而严重影响到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甲方有权通知丙方或者丁方接回乙方回原居住地居住。
4.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精神病患者或传染性疾病患者入住。
5.乙方在入住期间患重大疾病,甲方有权利义务根据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6.乙方所在村组的耕地、经济林、牲畜由甲方协同丙方、丁方出租出售,所得款项统一存入乙方名下,用于弥补平时零用和去世的所有后事。不便动的贵重资产由丁方妥善保管,如寿材等。
7.乙方去世后要求回原居住地村组入葬的为避免影响本公寓的正常工作及对其他院民照成不利影响,甲方有权利要求丙方、丁方及乙方有关亲属在乙方死亡后5个小时内将遗体接走,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处理遗体。甲方根据乙方遗嘱通知丙方、丁方接回原居住地安葬,丧葬费用由丙方、丁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入住协议。
2. 服从甲方管理及本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甲方组织的各项义务劳动,非特殊情况严禁外出,外出需甲方管理陪同或签订外出证明手续。
3. 遵守公共道德,讲文明、懂礼貌、不打人骂人,爱护公物,视院如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做有损本公寓声誉的事,不说有损本公寓声誉的话。
4. 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弃物、烟头,不乱倒污水,不随地大小便,不说粗话、脏话。
5. 闲杂物品不得带入敬老院,贵重物品可交由工作人员代为保管,凡自己保管发生丢失的责任自行承担。
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禁止在房内装置其他设备。
7. 乙方患突发性疾病应听从甲方安排,乙方生前有权决定遗物的处理。
8. 乙方在外欠款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丙方、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丙方、丁方有探视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办理乙方的入住担保时,丙方、丁方需提供详细的住址、通讯电话及村民小组的证明等资料。
3. 同意乙方去世后回村安葬,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在本院去世,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院民死亡5个小时内将遗体接走,并按照乙方遗嘱予以处理后事,逾时不到者,由此所照成的费用、责任,均由丙方、丁方承担。
4. 乙方不能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要求回原居住地居住的或不能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约束自己,严重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的,接到甲方通知,应及时由丙方、丁方接回原居住地。
三、各方安全义务
一)甲方设置门岗室,外人入内均需登记,即使乙方亲自带入,如甲方认为需要仍可要求登记。
二)乙方的房间属于私人空间,除非甲方提供的设施状况不良造成的伤害,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在丙方或者乙方的其他亲属探视期间,甲方不对乙方在这期间的非他人故意伤害承担责任。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房间内装置其他设备。
五)乙方在发生如下情况时,均需向甲方及时说明并服从甲方安排,否则甲方对可能的伤害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1. 在房间内保管贵重物品;
2. 会见可能有纠纷的客人;
3. 认为自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胁:
4. 对自己的疾病及需要的护理内容,说明范围并不限于入院前查体的结果;
5. 服用自带药品、食品或使用自备小物品时有疑问;
6. 对于某种器材或设备的使用方法不明;
7. 院民之间如果发生冲突、打架事件造成的损害,由院民自行承担;
六)、甲方保持文体活动器材及路面状况良好,并在可能有危险性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七)、甲方为乙方安全,有权劝阻乙方参与某项文体活动或服务。
八)、甲方定期组织乙方查体,乙方对拒不参加的后果负责;
九)、乙方突发传染性疾病,应听从甲方安排;
十)、在乙方需送医院就诊时,甲方应通知丙方、丁方及乙方的亲属,丙方、丁方及乙方亲属应积极配合治疗,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有亲属的院民,由亲属出面在医院的相关告知书上签字,如果亲属拒绝配合或者拒绝签字的,则由甲方工作人员代签,如因医疗行为发生意外或者其他损害与甲方无关。(院民有亲属的,应当签订一份《代签院民住院文件委托书》)